一般来说,访港人士来港旅游∕探亲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前离港返回原居地。访港旅客如有特殊原因或困难需要在港延长逗留期限,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批准与否,将按个别情况考虑。
非内地旅客可前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五楼延期逗留组或入境事务处各分处(港岛区签发旅行证件办事处除外)提出申请。
内地旅客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则只能在延期逗留组接受办理。
如果签注已经到最后一天,或已经过期,则只能入境事务大楼五楼紧急办理。通常申请一般可在即日办理完毕。
申请延期逗留前需要做什么?
需要填写的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91。
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申请表格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
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在递交申请时带备下列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及旧旅行证件如其显示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及
需要在港延长逗留的证明文件,例如机票、经济证明等。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比如申请人对于申请逗留原因的签名陈述信。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特别警告: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
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 虚假或不相信 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表格及证明文件填好后,可以前往入境处递交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可以递交至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因每日申请人数众多,需尽量提前过去排队领筹。
办理时间及费用
递交延期扣留申请后,一般可在即日办理完毕。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有关费用应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易办事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申请逗留延期签注
以 下 是 根 据 《 入 境 规 例 》 所 订 定 的 应 缴 费 用 :
如申请不能前往,可委派代表人
申请人通常应亲自递交申请及亲自领取签证。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前来,可书面授权代表人递交申请和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惟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签证当天,申请人应身在香港。
申请人逗留香港期间,需遵守如下约束:
给予某人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
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及
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人士在获准以访客身分在港逗留期间,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
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
检验货物/设备或监督其装设/包装;
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或搭建展览摊位);
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
参与短期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如遇在香港遇到特别困难,也可求助行政长官办公室:
需要特别注意,延期逗留的申请批准与否,将按个别情况考虑,所以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标准流程,唯有做好充分准备及理由陈述,令入境处主任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