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意见》指出,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在行政执行的方式、措施及程序中充分发挥公证证明、监督、沟通、服务的职能作用,不仅能够依法保障行政执法者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行政执法依法高效进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意见》明确,公证机构依行政执法主体申请,可以办理的行政执法辅助事务范围,包括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中,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前的国有土地、房屋的现状,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时,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告知义务行为或者行政相对人接受告知的过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9款规定,由公证机构担任执行过程的见证人,办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和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证机构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公证机构仅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公证,应当严格执行《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严格规范公证行为,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参与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案卷信息。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公证法》,加强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活动的监督、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加强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