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满60岁的李先生因脑出血后遗症处于昏迷状态近一年。李先生的配偶已经去世,其配偶名下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是李先生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李先生需要就公司股权中属于其配偶的遗产部分办理继承、过户、确权手续及行使其本身的股东权利,但由于李先生处于昏迷状态,上述事项均无法如期办理。
李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共育有三个子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人拿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可以代被监护人保护和管理其财产。但由于从申请启动宣告程序到出具判决书需要较长时间,这对于急需办理股权继承、过户及确权手续的李先生而言时效性不强,因此李先生的三个子女经过咨询和协商,最终决定到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希望针对父亲的监护权办理一份监护协议公证。
由于李先生的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第二顺位的三名子女享有监护资格。公证员根据李先生三个子女的申请,考量李先生的状况及三个子女协商的情况,为李先生的三个子女拟定了一份监护协议,经三个子女协商一致,同意李先生的儿子作为李先生的监护人,代为照管李先生的生活和财产。
公证员在办理此次监护协议时,已对监护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如需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前提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行为需作成公证书,最后处分对价需办理公证提存。
据宝安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在公证处办理监护协议,对比法院的宣告程序,不论是在时效性方面还是后期对监护人的监督方面,都更符合当事人的需求。另外,选择在公证处办理监护协议公证,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理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