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房产公证收费为什么这么高?
当下,房子是国人留给后人最大的遗产,但后人要顺利继承却不容易,因为还要掏一笔不菲的继承公证费,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的高额房产继承公证费也成了不少市民绕不开的槛。按1998年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费按房屋评估值2%收取,而如今15年过去了,房价相比当年已上涨了好几倍,而公证费还按15年前的标准收,合理吗?
房产公证收费动则数千上万元
近日,网友“蘑蘑菇菇999”在网上发帖,抱怨公证收费过高。他说最近想把位于桃园新村的一套85平米老房子要卖掉,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父亲的名字。他父亲去世多年,一直没去过户。中介告诉他说,要卖房得先办理房产过户。于是他电话咨询了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要办理房产过户得先去办理继承公证。他再去公证处咨询,得知办理继承公证除了要自己带齐相关手续之外,还要交上万元的公证费(房价*0.75*面积*2%)。
该网友对此很不理解:“公证处让我提供的一系列材料全是我自己去办理,而公证处只要噼噼啪啪盖几个章,为什么还要这么高的收费呢?”更让他更难以理解的是,公证处还要求他保证,所有材料、陈述都是如实,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他来承担。 “如果所有的这些盖章、核查都是公证处去做,那么收我的钱我还心理平衡一些。”他说。
市民朱女士前不久也办理了一起房产继承公证,她当时要继承父亲的的一套商品房,因为地处市中心,房价较高,算下来,公证费近3万元,朱女士大喊受不了。
“蘑菇”的帖子发出后,不少网友都抱怨,公证收费标准实在太高,很多网友不理解:去办理公证时,所有材料都是当事人准备的,而公证处工作人员仅仅坐在办公室盖几个章,凭什么收这么高的费用呢?
公证处:收费有标准,公证也有风险
针对网友们的质疑,常州公证处对此进行了解释。据介绍,目前常州市公证处根据苏价费[2002]275号文件执行,市区房屋评估基准价参照市契税部门2010年颁布的市区房价标准。据介绍,这个标准在政府网站可以下载,在公证处大厅也有公示。
以网友“蘑蘑菇菇999”所述桃园新村85平米的房产为例,基价为6300元/平米,公证费为85平米*6300*75%*2%=8030元。如果该网友的母亲还健在的话,则他父亲的遗产只占其中的1/2,公证费可减半收取只要4015元。至于网友自己计算出来的12750元,公证处认为,这可能是他套用的目前房屋的市场价计算得出。
另外,常州公证处表示,公证机构开展业务也是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的时候需要付出辛勤的劳动进行材料的审核、文书的制作,并承担相当大的执业风险。如有些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资料以骗取公证书,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有较高的识别能力。
支招:可通过判决书过户“规避”公证费
那么进行继承公证是不是办理房产过户的唯一途径呢?
有律师提出,如果不做继承公证,还可以花几百元诉讼费,通过法院程序来办理,获得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带上房本、死亡证明等材料,就能够直接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了。
网友周先生认为,虽然法院也是按照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但可以通过低估房子价值的方式,让诉讼费降低。周先生建议,还是以“蘑蘑菇菇”为例,如果诉讼的话,他可以做原告,他母亲或者其他有继承关系的亲属被告,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慢则一个月,快则两周。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董锁洪律师认为,像这种遗产继承过户,确实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取法院判决文书和调解书,然后凭这些司法文书直接去办理公证。但诉讼同样要产生一笔费用,具体数额还要计算后才能参考。
记者就网友“蘑蘑菇菇”位于桃园新村的老房子为例,咨询钟楼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计算后得出,诉讼费用为7675元(85*5000*1.25%+1300),如调解减半收取则为3837.5元。
虽然这样做是少花了些钱,但为了规避几千元的公证费,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去打官司,市民还要衡量一下值或者不值。
现状:公证收费标准沿用了15年
据介绍,我国目前公证收费标准是在1998年出台,当时的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即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1998年时,我国的商品房市场还刚开始起步。而现在,全国各地房价都增长了好几倍,有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城市高达数10倍。然而公证收费的比例依然是房屋标的的2%。为此,很多人认为这种收费很不合理。
另外,也有市民提出,去办理公证时,所有材料都是当事人准备的,而公证处工作人员仅仅坐在那里盖几个章。而且,为了规避风险,公证员还要求当事人做不提供虚假材料的承诺。有市民认为,公证处提供的这种服务跟他们付出的劳动不匹配。
常州公证处在回复中强调“公证员要承担相当大的执业风险”。因为,一旦公证出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市一位法律届人士表示,公证处的这种“执业风险论”站不住脚。根据我国《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如果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机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
对此,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晋庥认为,公证收费确实应该跟经济发展相适应,要么降低收费比例,要么参照房产过户按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