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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办理泸州市首例居住权协议公证

2021-02-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点击:

2021年春节临近, 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公证员罗茗文像往常一样忙碌而热情地接待着前来办证的当事人,一位中年妇女领着两名子女和一个老太婆来到了她的办公桌前,要求办理继承公证,随同这家人来的还有两位男女,小罗热情地接待了这一大家子。
 
原来,这位中年妇女姓陈,两个子女是她的儿子吴甲、女儿吴乙,老太婆姓苏,是陈女士的婆婆妈,同来的两名男女是苏婆婆的子女。陈女士的丈夫几月前因病去世,在泸州龙马潭区遗留有与妻陈女士共有的房屋一套,陈女士希望在春节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家人经过商量也达成了共识。
 
公证员小罗一边审查陈女士递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房产证等证件,一边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我国继承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公证员小罗专门对苏婆婆作了详尽的解答。苏婆婆口头声称不继承,可她的神情却看起来有些犹豫,陈女士对苏婆婆的态度也面露愠色。
 
这种情形引起了公证员小罗的注意,难道苏婆婆有什么难言之隐吗?于是她把苏婆婆请到一间单独的办公室进行谈话,请苏婆婆放心地把心里话说出来,公证员会帮她解决难题。一番情真意切的暖心话让苏婆婆消除了顾虑,打开了心扉。苏婆婆说,她早年丧偶,一直很喜欢这个大儿子,为了帮大儿子凑购房款,变卖了自己的房产才得以让儿子买了这套房子。苏婆婆卖掉老房子后就随大儿子一家生活了二十多年,现在大儿子去世了,老人年纪大了不想继承房产的所有权,但是老人又想一直住在这个已经早已习惯的家里,考虑儿媳还年轻,如果再婚,儿媳不愿意再让她居住了,那她怎么办?与苏婆婆交流到此,公证员小罗清楚了苏婆婆的真实意愿,丧子之痛让这个老人哀伤不已,岂能再让老人家老无居所?小罗微笑着安慰苏婆婆“别担心,公证来帮你”。
 
小罗建议老人,放弃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后,不放弃居住权,可以让儿媳就该房设定苏婆婆的居住权,并签订居住权协议,有了这个协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从此以后,苏婆婆就可以安心居住在这套房内直至死亡。苏婆婆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连连点头称是,解决了她的心病啊,于是赶忙出去和自己的两个子女以及儿媳商量,大家一致同意这个办法。
 
公证员小罗当即为苏婆婆和儿媳办理了居住权协议公证,该居住权协议将房产的具体情况、居住的条件、居住的期限、居住权登记时限、解决争议办法等条款约定清楚,小罗反复告知双方,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这样就圆满解决了苏婆婆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问题。
 
办完这家人的继承公证和居住权公证后,苏婆婆和家人不断地向公证员致谢,大家又回归到了愉快春节氛围中,这也是泸州市办理的首例居住权协议公证。
 
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友谊提示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制度,民住权的设立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彰显了国家立法层面的人文关怀,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吧!
 
1、什么是居住权呢?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设立居住权要交费用吗?需要办理登记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以出租、转让、继承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怎么消灭呢?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为了减少和避免纠纷,促使签约双方积极履行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协议)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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