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大了无人照管怎么办?生活不能自理了,财产处理谁来管?
当日,公证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接待了一位上了年纪的老人。老人平时由孙女照顾,但他担心自己有朝一日意识不清醒了,生活和财产无人照管。
之前,老人了解到有关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知识,知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监护人,以便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能够由监护人全权处理自己的事情,使自己得到最好的照顾。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是在民法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由被监护人确定,意定监护的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意识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在有利于自己的前提下由自己选任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监管自己的财产。
意定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意定监护都有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对此,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同时,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这突出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上。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平衡了个体的特殊性和监护的僵化性,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使得本人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选任监护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鲁西公证处所办理的首例意定监护协议,最大限度保护了老年人的利益,使得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