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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过户 山东涉事公证员已被停职

2012-12-13  来源:生活日报  点击:

 连日来,本报持续报道了发生在济南的“房子被过户”事件,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今天,记者从山东省司法厅获悉,省、市、区三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关注此事,已组织专门人员介入调查,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经办公证员目前已被停职处理,随时配合专案组调查。
  自家的房子经过一次蹊跷的公证之后,莫名其妙地成了别人家的房产;一份材料多处造假、并明显有悖常理的公证,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的?(详见本报4月11日、12日相关报道)4月12日,记者从山东省司法厅了解到,4月11日,省司法厅相关领导获悉此事后十分重视,安排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省公证员协会介入处理此事。随后,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济南市公证员协会派专人赴槐荫区司法局了解此事。11日下午,槐荫区司法局向槐荫区政法委书记专题汇报此事,决定成立两个专案调查组,对涉事的经办公证员做出停职处理,随时接受调查。
  12日上午,槐荫区司法局负责人向槐荫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贯鹏做了进一步汇报。陈贯鹏就此做出批示:一是由槐荫区政法委牵头,槐荫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成立调查组;二是责成槐荫区司法局整顿槐荫公证处;三是责成槐荫公证处对既往办理的业务展开自查,重点检查涉事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业务。
  山东省司法厅有关工作人员还向本报解释了有关的法律程序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做出的鉴定只作为刑事案件内部侦查使用,到了民事诉讼阶段,法院将重新委托鉴定部门做出鉴定。“这就是为什么槐荫公证处收到了笔迹鉴定之后,没有做出撤销决定的原因。”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副会长刘疆表示,此外鉴定结论也不能构成撤销公证的理由。按照《公证法》规定,撤销公证需要根据调查核实结论,由公证机构作出;如果公证存在过错,公证的赔偿也需要由法院做出判决。
  4月12日晚,槐荫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来到本报编辑部,专门就此事进行了解释说明。目前,专案组有关调查工作已经展开。这件蹊跷的公证案件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真相?本报将继续对此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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