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其影响涉及房产买卖、租赁以及养老等各方面。近日,
深圳公证处出具了首宗居住权合同公证书。据悉,居住权合同公证可实现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还可广泛运用于离婚财产分配、以房养老、企业房产员工居住等情况。
深圳市民陈女士离异后名下拥有一套住宅,和母亲、女儿一家三代同堂。该住宅是陈女士接受母亲的赠与取得,因为她承担了赡养照顾母亲的主要义务,但陈女士的亲姐姐对赠与颇有微词。陈女士希望让刚工作的女儿有稳定居所并保障母亲老有所居,不过其女儿有购房意愿,不想接受赠与房产。
深入了解陈女士的法律需求后,深圳公证处高级公证员江梅建议其通过居住权合同公证解决难题。合同约定,陈女士的女儿可无偿拥有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去世;陈女士的母亲可作为共同居住人,虽不拥有居住权,但可与陈女士的女儿共同居住,并由其照料。
在办理居住权公证时,公证员再三确认合同目的真实性,并非以居住权合同之名义行购房或借贷之实,并无其他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并告知陈女士其女儿享有的居住权与母亲享有的居住权益之间的差异。强调女儿享有的居住权只有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才能设立,其女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母亲享有的居住权益不需登记,但是不能对抗所有权人、善意买受人、抵押权人等对住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近日,陈女士已与女儿携居住权合同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成居住权登记手续。
深圳公证处方面介绍,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可简化居住权登记流程,同时可避免因遗失合同导致的纠纷。有公证人员专业知识支撑和公证机构信用背书,合同更加严谨,流程更加规范,更具有保障效力。公证文书具有最高证据效力,在发生纠纷时,如无相反证据,将被法院直接采纳,成为维权的核心证据。
公证员提醒,市民在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时,可约定证据保全条款,若今后居住权人出现违约情形不愿配合清退,或居住权人去世,而共同居住人不愿清退住宅时,公证机构可依照居住权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送达程序及保全证据公证条款,对送达清退告知书、清退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减少对屋内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现状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