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2021年12月20日,云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试行范围内,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公证机构按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一)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的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之外,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除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外,对于需补强证据的事实,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遗产权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小额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4.法定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因正常生理年龄,推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遗嘱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6.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户籍情况、房屋有无出租事实;
7.其他因客观现实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信息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的。
《意见》还明确了在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对作出过不实承诺的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