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12月14日,湖北省发改委会同湖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检查制度、规范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等五个方面的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省涉及证明继承、赠与类和遗赠公证服务办理需求日益增加。针对相关公证服务收费上涨较快等问题,《通知》明确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的计价费率由现行的1.1%—0.1%降低至0.5%—0.1%,并限制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通知》出台前,办理上述房产类公证事项标的额达到127万元,其公证服务收费达到1万元并随标的额增加不封顶增加收费;《通知》出台后,办理上述房产类公证事项标的额达到225万元,其公证服务收费达到1万元并封顶,不再随标的额增加而增加收费。预计我省证明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将降低50%以上,年减轻社会公证费用负担约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