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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法院互认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

2022-02-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点击:

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 增进两地民生福祉 内地与香港法院互认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

 
2月15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该安排被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对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协商一致,该安排于今日同时在两地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司法解释的形式转化实施。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愈来愈多,每年均达两万余件。但由于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在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给当事人造成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内地与香港分属“一国”之内两个不同法域,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两地依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已经先后签署9项司法协助文件,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一国”之内,两种法律制度应当也完全能够做到长期并存、融合相处。
 
为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的利益,内地与香港有必要建立机制性安排,让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两地之间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并且减轻当事人的精神压力。《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也能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一国”之内更加紧密更加广泛的协助,两地秉持开放思维,寻求最大公约数,将两地同属婚姻家事范畴的案件以及协议离婚均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同时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也不限于身份关系的认可,还包括财产判项。
 
《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了“两制”之下法律与司法规则更加密切的衔接。两地坚持解放思想、灵活创新,将内地裁判“所有”的概念与香港命令“转让”的概念相融合,实现了法律表达的积极衔接;秉持相互尊重的司法理念,以“生效判决”取代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终审判决”的表述,并最大程度尊重原审法院地法律有关“生效判决”的界定。
 
《婚姻家事安排》体现了两地法律人服务民生福祉的共同信念。《婚姻家事安排》规定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审查原则,要求两地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内地在尚未加入《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0年)》的情况下,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允许就香港法院作出的未成年子女管养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逐步完善,两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将更加深入而全面。
 
《婚姻家事安排》的生效实施只是第一步,在具体的贯彻实施中还将面临着多项课题,还需要两地法院相互加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对判项表述的沟通、对执行措施的了解,逐步实现法律与诉讼规则的高效对接,更需要对两地互认判决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系,同时也需要两地法学界共同就抗辩事由以及如何体现儿童最大利益等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讨,以服务“一国两制”下两地不断紧密的司法联系这一重大课题。
 
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坚守“一国两制”方针、共促祖国繁荣发展、增进两地民众福祉的初心始终一致。内地与香港各具特色、各有千秋的法律制度也是两地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法治资源。制度差异不是沟壑,经验缺乏不是障碍,情况特殊不是樊篱,沿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戮力同心,相向而行,就能够不断攻克难关、实现突破,谱就两地司法协助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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