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宁夏发布《关于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在全区公证行业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证服务,持续推进公证减证便民。
据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办理遗产价值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小额继承公证;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已达到75周岁,继承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对于协议约定涉及的财产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可以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作为补充;申请人无法提供办理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应当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有:拟承诺的待证事实属于公证事项的关键事实或是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事实的证明行为(如保全证据)、事实的合法性要件中不可或缺要素;申请人已有信用瑕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重大利益、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或人身关系认定、重大财产处分、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或具有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当事人能够或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而不提供;有其他不宜实施情形。
同时,告知承诺制对责任承担作了要求,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申请人承诺的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查的,可以采信申请人承诺,所有核查记录均应当附卷归档。对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已出具公证书的要及时撤销公证书。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当事人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如因当事人的不实承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