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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的委托公证书可单方面撤销 市民需谨慎

2013-02-05  来源:福州新闻网  点击:

     12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我市近期出现不少因债权债务纠纷,房产权利人中途撤销委托关系而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例。为此,福州市房屋登记机构通过日报提醒市民:授权办理房产有关解押、过户等手续的《委托公证书》,一定要小心提防房产权利人中间撤销授权,如委托人中途单方撤销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权益有可能就无法保障。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一起案例。2012年5月,陈某因生意亏本向李某借款,以台江某新村一处单元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他到公证处办理授权李某办理台江某新村该单元房产的解押、过户等手续的《委托公证书》,口头约定若未能按期还款,李某可自行处置房产。李某取得《委托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以为有了保障便将钱借给陈某。
 
  到今年5月,借款到期,李某因未收到还款,准备出售陈某房产。李某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才知道,陈某早在2013年1月就到公证处撤销了授权李某的《委托公证书》,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明确表示撤销他与李某的委托关系。
 
  李某原以为十分稳妥的借贷,结果却让他很烦心:既没收回借款,也不能处分房屋。
 
  “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和《委托公证书》作为借款担保及房屋买卖方式存在风险,这种方法不可取。”这位负责人表示,《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委托代理就终止了。
 
  据了解,我市近年来出现多起委托人取消委托,致使受托人无法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多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托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要求委托人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单方将房屋出售以实现债权;或者因为受托人买委托人房屋,基于投机目的,为避开中间环节税费,由委托人出具代为买卖过户的公证委托书,之后因房价波动,卖方反悔,撤销委托。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提醒市民,一些人认为持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即能代为处分房产,殊不知委托书虽经公证,委托人仍然有权单方撤销委托关系,建议对此类大宗交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理,注意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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