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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过世 妻子伪造公证争遗产

2013-02-10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  点击:

   丈夫意外过世,妻子与公公婆婆因为遗产继承对簿公堂。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妻子曾向房管局提供的四份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公证”书,竟都是伪造的。
 
  婆媳争产引纠纷
 
  1994年3月,瑞安人张某和狄某结婚。同年12月,两人生下了儿子小张。婚后,夫妻俩生活安稳,经济宽裕,先后购买了房产,并购置了店面用以经营。但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月,张某在一场车祸中意外身亡。
 
  2010年3月,狄某将婚后购买的门面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她从中拿出50万元用以偿还张某生前的贷款,还给了张某母亲朱某14万元。
 
  这个做法惹恼了张某的父母,两位老人认为狄某没有与他们商量,就擅自处置了儿子的遗产。此后,关于张某留下的瑞安陶山镇、安阳街道两处房产该如何继承,三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今年,狄某一纸诉状诉至瑞安法院,要求确认遗产继承份额。
 
  四份伪造的文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瑞安法院经办法官发现一处遗产即安阳街道的房产的相关产权证明书上有“办理转移登记中”字样,但被瑞安房管局限制办理产权变更。
 
  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办法官向瑞安房管局了解情况。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回复,狄某曾于去年10月向瑞安住建部门提交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并附有四份其他继承人放弃应继承份额的公证文书。但他们发现,小张在办理“放弃继承份额”的公证文书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瑞安房管局认为公证文书存在错误,便对该房产办理产权变更予以限制。
 
  经办法官向房管局调取了相关材料,并对该公证文书向公证处予以核实。5月21日,公证处向法院复函,狄某向房管局提交的四份“公证书”并非该公证处出具,且文书上相应公章、签名章均不真实。
 
  经办法官在庭审中,再次询问张某的父母张父、朱某,他们称对于“放弃继承”全不知情。
 
  此时,狄某终于承认四份“公证书”是她伪造的,而且是通过小广告的办证电话委托对方办理的“公证书”。
 
  继承遗产应和睦
 
  经办法官认为,狄某未与张父、朱某协商,擅自处置了张某的部分遗产,后又伪造公证文书,意图骗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对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但狄某的继承权不应丧失,不过她也应该受到惩罚,应于她应继承遗产份额中减少三分之一。其减少的继承份额由其余三位继承人均分。
 
  据此,瑞安法院对张某留下的遗产进行了判决。
 
  法官提醒,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没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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