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09年6月向王某借款6万元用于开饭店。由于经营不善,不久饭店就停业关门了,但刘某所借的6万元却一直没归还。2011年年初,王某听人说法律上有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他就到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咨询相关问题。公证员详细了解了有关案情后,建议他们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并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如果刘某到期再不还钱,王某就可以持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费用。
王某2011年3月与刘某一同来到公证处,重新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当年6月22日前,刘某分三次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不还,王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很快到了6月,刘某仍没有还款。王某就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拿着执行证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账户,并每月从中扣押部分款项用于返还王某的欠款。虽然王某没能一次性要回所有的欠款,但能每月拿回一部分钱,他心里也觉得很踏实,他还打心眼里感谢公证处为他解决了难题,使其少走了弯路。
如今借钱容易还钱难,为预防不必要的麻烦,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在借钱时就与借钱人签订好还款协议,并对该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债务人就可以拿着公证书,直接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凭执行证书就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诉讼环节,节约了诉讼成本。
那么具备哪些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呢?据介绍,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