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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律师在内地打官司,需要做文件公证吗?

2024-08-13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  点击: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就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目前,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的,在香港注册公司,发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形象,增强海外客户的信心。
 
近年来,随着经济进一步开放,很多港澳客商或内地商人在香港注册公司后返程内地做生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经济纠纷,那如果香港公司在内地遇到经济纠纷,需要诉讼的话,该如何进行证据等相关文件的公证呢?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著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为解决“一国两制”不同法律体系下港人港企处理内地民事、经济事务等所需公证证明问题,自1981年起,中国司法部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明转递制度,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相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赋予香港公证文书内地合法使用的法律效力。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律师在内地打官司,需要做文件公证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客人韩小姐有过十多年外资企业的工作及管理经验,后从公司离职出来自己创业,选择了在香港注册公司从事国际物流相关业务,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凭借良好的口碑以及完善的客户服务能力,积累了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也均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但是最近韩小姐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有个老客户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付尾款,经多次协商都无法解决,因金额比较大,无奈之下韩小姐只能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对方履行协议。但因主体香港公司属于境外公司,当地法院要求须提供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并加盖专用转递章方可立案受理,以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什么意思呢?
 
因韩小姐不熟悉香港的法律法规也不方便来香港,最后透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香港律师公证网咨询。在了解情况后,我们告诉韩小姐这种情况是以香港公司董事决议格式来办理公证的,如果董事不方便来港的话可以视频签署再邮寄原件过来给我们就可以了。
 
我们根据韩小姐提供的公司资料先拟了公证草稿,让她去跟委托的大陆律师确认,很快的韩小姐说内容OK,然后再把大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附上就可以了。针对韩小姐的具体情况,下面就由香港律师公证网Jacky为大家介绍一下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的公证书如何办理吧。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办理公证书所需资料

 
  • 1、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简称CI,也即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 2、最新商业登记证书(简称BR,也即Business Registration);
  • 3、周年申报表NAR1(公司成立一年以上)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公司成立一年以内);
  • 4、授权委托书
  • 5、唯一董事决议证明(可由我们提供);
  •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可由我们提供);
  • 7、大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可选);
  • 8、起诉状(可选);及
  • 9、香港公司董事资料(护照或者身份证)。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办理公证书具体流程

 
  • A、跟香港律师公证网确认信息后支付费用;
  • B、把上述办理所需资料扫描件发给我们;
  • C、律师根据资料开始拟公证草稿给客人确认;
  • D、客人确认公证草稿无误后,与我们预约时间来港面签(如董事不便到港可安排视频签署);
  • E、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
  • F、文件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转递章;
  • G、办理完成后,客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公证书。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办理公证书所需时间

 
  • 一般情况下,办理此香港公司唯一董事决议证明公证所需时间是2-5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所需的转递公证书样本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所需的转递公证书样本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所需的转递公证书样本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所需的转递公证书样本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打官司所需的转递公证书样本
 

延伸: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提示: 本文是香港律师公证网 Jacky(手机及微信号:18118722513)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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