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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公证费涉嫌垄断 公证费水涨船高

2013-03-20  来源:新华网  点击:

  “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面临着老人故去后房产的过户继承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归属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老人过世后,要想将房产出卖、抵押都需要先进行继承过户,否则即便是唯一继承人也无法随意处分。而如果想要继承房屋,一般都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果不进行公证,房管局是不给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办理过房屋遗产公证的人会发现,这笔费用还真不低。”
 
  近日,家住海淀区的马女士遇到了一件“头疼”的事儿。自其老伴去世后,她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房子是单位的集资房,马女士被单位告知需要出具公证证明。马女士咨询公证处人员得知,自己122平方米的房子,于1996年购买时的价格为20万元,依照规定,公证费需缴纳其受益额的2%,即4000元。“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自己过户为什么还要交4000元?这也太贵了。相比之下,房子的过户手续费用都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了。真不知道怎么办了。”
 
  公证费2万多元 父母留下的房暂不过户
 
  记者根据马女士反映的情况查询了相关规定,在《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详细规定了每一项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其中,大部分公证项目是按件数或针对不同标的按比例收取费用。如:不动产公证1000元/件,招投、标2500元/件,评奖、开奖2500元/件,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比例50万元以下0.3%、50万-500万元0.25%……其中最抢眼的是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一项,所收费用为“受益额的2%,最低200元”。
 
  记者致电北京第二公证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办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都要按照标准缴纳受益额的2%。“像长辈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房子、车、银行存款,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都要进行公证。”照此算来,按照《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假如要为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办理财产继承公证手续,所要花费的公证费就高达6万元。
 
  住在朝阳的张先生同样遇到了这个问题。两年前他的父母先后过世,生前两位老人有一套房子,地段不错,面积有100多平米,他原本想先把房产过户到自己爱人名下,可是一打听,办理房产遗产过户公证费就将近2万多元。“感觉费用算起来有点高。”张先生说他和妻子商量了一下,先不过户,“但不知道有没有风险。”
 
  自己过户自家房都得进行公证
 
  “这两年房子价格涨得那么快,公证费也跟着涨了,如果自己过户自家的房子还要交几万的公证费,心里总感觉不舒服。”张先生无奈地说。
 
  那么,房屋遗产过户一定要公证吗?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康律师表示:如果房屋遗产有争议,没有确权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的;而没有争议的房屋遗产,继承人有权使用收益,只要不拆迁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可言,只是一旦拆迁,由于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会更繁琐。
 
  此外,康律师还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不动产房屋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继承人如果要行使继承房产的物权权能,比如要卖房子,一定要先经过过户手续,把房产证换成是自己的才可以出售。”然而,根据“不动产继承必须公证”的原则,如果不进行房屋遗产公证,房管局是不给办理过户手续的。“要实现遗产房屋过户,房屋遗产公证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
 
  “在家庭民事法律中,继承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房管部门之所以要求继承必须办理公证,也就是因为继承的复杂性。” 北京市公证协会监事长、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王士刚告诉记者。
 
  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朝阳区房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要继承房屋遗产必须办理继承公证。
 
  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遗产继承都需要公证。“如果到法院诉讼,法院的调解、判决都可以直接过户。不用提交公证书。” 王士刚说。
 
  收费标准15年未变 公证费随房价高涨
 
  记者查询发现,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6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但目前施行的《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却是公布于1999年1月25日,其制定依据来自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至今已使用了15年未再变更过。
 
  “办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按照标准缴纳受益额的2%,最低200元。”对于这样的公证费用收费标准,不少消费者难免心生质疑。“15年前制定的公证费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应现今的实际状况,十几年前一套房子价格的2%可能只有几百、几千元,而现在一套房子动辄两三百万,公证费一下子就要交好几万。”很多被调查的消费者表示,对如此之高的公证费用实在难以接受,“公证费成本并不高为何收费这么高,这种收费标准是不是该改一改?”
 
  此外,让部分消费者不能理解的还有在“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一项中,同样公证费并不因标的的受益额不同而划分不同的收费比例。也就是说,为一套价值500万元的商品房办理公证手续,与为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办理公证手续,都要缴纳2%的公证费用,两者在缴费比例上并无差别。“为什么不能像诉讼费那样,金额高的公证费用交纳比例就高,金额低的公证费用交纳比例就低?”
 
  针对这两项质疑,王士刚表示:公证收费不是简单地看工作成本,所有按比例收费的项目都不是看工作成本,律师收费、法院收费都一样。“公证机构与当事人直接是民事关系,做错了要民事赔偿,制定收费要考虑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和标的成正比的。如果标的低的收费低,但可能不能弥补工作成本的支出,这样标地低的小案子才有人做。”
 
  继承公证必须办 收费是否有“垄断”性质?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而对于财产继承而言,继承公证又是必须办理的,不办理就不能过户,基于此,有消费者认为公证机构有“垄断”嫌疑。
 
  王士刚并不认可此种说法。他表示,目前在全国已建立的3000多家公证处中,行政体制的有1623家,占51%;事业单位的有1463家,占47%;合作制的38个,占1%左右。不过,这三种不同的公证机构收费项目的标准基本同一,只是在不同地域存在细微的差异。
 
  此外,他还认为,所谓的“垄断地位”并不是形成公证价格“垄断”的原因。“公证机构的设置是根据公证业务的需求来确定的,需求量大的地方就应该增设公证机构,社会应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增设公证机构,增加公证人员,应该适度放开,打破一家独大的格局,不断地吸收那些有志于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才进入这个行业。”
 
  还有人提出,国家应该放开公证服务,向民间机构开放,这样有竞争才能提供价廉质高的服务。
 
  对此,王士刚认为并不可取:“从世界各国来看,公证行业都是一个比较封闭的行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公证的权威性、秩序性。一旦完全放开,公证的特定效力可能就会丧失殆尽。”但他同时也认为,完全不竞争也会成为利益集团,成为死水一潭。“适度竞争也是必需的,这样也有利于社会获得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北京的公证市场是个竞争的市场,北京近十年来公证员人均办证量始终处于全国的前列,是改革带来的,也是适度竞争带来的。”
 
  为了少交公证费 当事人主动打官司
 
  近日,为了取出已故老伴存折里的4000元钱,家住房山的高大妈将儿子告上法庭,其实并非双方存在矛盾,只是因为银行要求要么有公证书,要么有法院判决书,银行才能将钱交给老人。走公证程序要数百元钱,而走法院程序却只需35元。
 
  目前,法院在审理财产案件时,会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诉讼的房子价值100万元,法院将按照0.9%的比例收取诉讼费9000元。但如果走公证的路,按照2%的收费标准,将支付的公证费为20000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因为诉讼可能比办理继承公证花费更少,有些当事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也主动打继承官司。
 
  此外,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如果家庭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公证员就无法确认继承人的意见,可能就不能办理公证。而按照诉讼程序,到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向其他继承人发传票,其他人可以不到场应诉,委托他人出庭。如果对遗嘱不持异议,甚至可以根本不理会传票。法院经公告被告方后,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政策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经过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等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5)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6)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屋登记机构说明理由,房屋登记机构视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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