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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贷风险大 办理公证需谨慎

2013-04-08  来源:姑苏晚报  点击:

近日,经过吴江公证处人员的情况介绍后,家住西塘小区的王阿姨撤回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申请。
 
7月15日上午,王阿姨带着一位朋友来到吴江公证处,要求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经过公证员的详细询问,王阿姨告诉公证员,眼前这位朋友也是邻居介绍的。邻居说最近银行资金紧张,贷款不容易,朋友是做地产生意的,想通过私人借款,暂时周转一下。因为支付的利息很可观,在得知王阿姨手头宽裕的情况后,邻居就把朋友介绍给王阿姨了。为了保证借款安全,这位朋友愿以自己的唯一家庭住房作为抵押,保证王阿姨贷出的款项没有风险。而且,朋友也同意做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听完王阿姨的介绍,公证员感觉王阿姨没有了解私人间大额借款的风险,结合常见借贷纠纷案例,向王阿姨详细讲解了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和潜在风险。听完公证员的介绍,王阿姨当即就撤销了公证申请,表示回去要好好考虑一下。
 
吴江公证处主任于红介绍说,6月以来,银行间市场出现了近年罕见的资金面高度紧张状况,受此影响,近期民间借贷市场活跃,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的数量也随之不断攀升。民间借贷的高回报性吸引了无数投资客,但其中也蕴藏着很大风险。
 
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注意: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同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借款人所借的款项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赌博等非法用途或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用途;在合同中禁止出现“流质条款”,即约定期限届满,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否则,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同时,民间借贷中,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物并设立抵押权将有效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大大降低风险。但在以住房为抵押物的抵押借款合同中,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抵押物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虽该住房不是绝对不能执行,但在现实中执行确实存在困难,对此,出借人应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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