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8 16:21:04 来源:姑苏晚报 点击: [ 大 | 中 | 小 | 打印 ]
昨天,记者从吴江司法部门获悉,最近两个月,银行市场出现了罕见的资金面高度紧绷状况,受此影响,近期吴江民间借贷市场活跃,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的数量也随之不断攀升。 根据吴江公证处统计,吴江公证处(吴江公证处详细地址:江苏省吴江市油车路400号,吴江公证处联系电话:0512-63460470)上个月共办理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43件,比去年同期激增38.7%,其中下旬的办证量占总数的44.2%,借贷金额达720余万元。 吴江区公证处公证员提醒,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格外注意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同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借款人所借的款项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赌博等非法用途或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用途。抵押物及其处分的约定不得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禁止出现“流质条款”,即约定期限届满,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否则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公证人员表示,民间借贷中,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物并设立抵押权将进一步有效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大大降低投资风险。但是,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抵押人为该债务所提供担保的是其唯一住房时,虽该住房不是绝对不能执行,但在现实中执行存在困难,出借人(抵押权人)应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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