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陆女士:我在经开一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也是在2008年的时候买的二手房,房屋有产权证但是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卖家说没有问题,我就和卖家约定好,先缴纳总房款的一半作为预付款,之后他将房屋钥匙交给我,我们再一同去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更名。我想问下这样的约定对于我来说有保证吗?如果没有我应该采取何种办法来规避风险呢?
律师回复:买卖房屋之间的交易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陆女士觉得与卖家的口头约定存在风险,为了规避风险您可以到吉林省公证处,就此约定做一个书面公证,之后再进行交易,这样就能保证陆女士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