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维权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老年人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常常是劳心劳力却收效甚微,甚至引起家庭矛盾。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记者采访了市第一公证处的公证员,了解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司法作用,为老年人维权支上几招。
第一招:财产赠与时“留一手”
案例:老张在今年8月份将房产赠与儿子张乙,原因是老人听说将来国家要开征遗产税,为了能省点钱,老人便把仅有的一套房产办理了赠与公证。但老张的女儿张丙却非常不满,而且在房产过户后,儿子张乙夫妇也不像原来对老人那么热情,照顾得不太周到,老人思前想后,决定到公证处咨询能否撤销赠与。
公证员支招: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上述老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既不符合任意撤销,也不符合法定撤销,所以无法撤销。老人对私有财产处置一定要慎重,要给自己“留后路”,在做赠与公证时要给赠与附加义务。这样,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赠与。
第二招:用遗嘱守护晚年幸福
案例:老年男子李某与中年女子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原来刘某与李某准备结婚,二人商量好办理完房产赠与公证后,就去民政局登记。李某70多岁,丧偶多年,子女在外地工作,平时身体又不好,身体与心理上都需要有一个伴儿。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但是刘某要求老人在结婚登记之前把房产赠与她,然后办理结婚登记。
虽然李某觉得事情有些没底,可是考虑到自己目前的实际状况,他权衡再三,也没想出个万全之策。无奈之下,他决定赌上一次,先办赠与公证,再登记结婚。在听取了公证员对赠与法律后果的告知后,老人显得有些矛盾和担忧,一方面觉得与刘某再婚,生活上能够得到照应,给子女减轻赡养负担。另一方面,又怕真的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赔了房子又没结成婚。在详细询问公证员后,老人选择了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员支招:李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在去世后遗留给再婚妻子刘某,既能满足再婚妻子得到财产的需求,也能保障立遗嘱人对财产的控制能力,还可以在不利的情况下撤销、变更遗嘱内容。同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可以保管遗嘱、遗产及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充分保障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招:遗赠抚养协议解难题
案例:王某的丈夫在孩子很小时就去世了,由于担心孩子和继父相处不好,她之后一直未嫁,独自辛辛苦苦把儿子养大,并给儿子娶了媳妇。她本以为从此可以安享晚年,谁知婆媳关系相处得很不好,儿子在媳妇的管束之下,对王某也渐渐疏于关心,王某很是伤心。
所幸远在农村的侄子郭某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的责任,让王某有了依靠,心理多了一些温暖。郭某不求回报,一干就是7年多,王某心里过意不去,后对郭某说:“你照顾姑姑这么多年,姑姑以后可能也得需要你养老送终,我也没有别的财产给你,就把房产给你吧!”郭某一开始不同意,后在王某的极力劝说下同意了这个建议。王某怕将来因房产问题引发纠纷,在公证处咨询后,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公证员支招:老年人在去世后的财产转移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依据遗赠抚养协议而发生的接受遗赠行为,但是遗赠抚养协议优先。老年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既可以使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可以让抚养人得到应得的回报,可以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第四招:财产约定助幸福再婚
案例:男子魏某丧偶多年,后与同一小区李某情投意合,双方准备组建婚姻家庭,彼此能够相互照顾,但是子女们对他们结婚持反对意见,原因是怕结婚登记后,将来财产分割引发矛盾,建议老人同居,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魏某觉得这样对不起李某,这么大岁数再让人说闲话太没必要了,坚决要光明正大地在一起。就这样,老人与子女僵持不下,一度使家庭陷入矛盾之中。魏某从电视上看到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介绍,于是向公证处做了具体咨询,并在子女的陪同下,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高高兴兴地喜结连理。
公证员支招: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已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将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很可能因此产生家庭矛盾,或者是对再婚望而却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明确双方财产归属,便可使老年人的再婚生活免去诸多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