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市公证行业开展“公益服务月”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发挥公证行业在遗嘱公证和遗嘱保管领域中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服务民生,上海市公证协会决定在全市公证处推出“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公益服务月活动,并以此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家庭财产传承纠纷,发挥公证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中的积极作用。
问:对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在年龄条件上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仅限于本市户籍的居民?
答:上海市公证协会对这次活动的服务对象在年龄上作了以下规定: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办理遗嘱公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办理免费遗嘱保管。上海市公证协会在8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这次活动没有户籍限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只要符合申请条件都可以进行预约。
问:对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公证处这次活动是否提供上门服务?
答:本市已经进入老龄化城市。据了解,本市目前户籍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800多万,外省市户籍在沪居住的老年人数量也相当庞大,而目前本市执业公证员不到500人,从总量上看两者比例相差悬殊。剔除部分老年人对公证遗嘱或遗嘱保管没有需求的因素,公证处的实际接待能力还是极有限的。同时,公证员日常还承担着公证服务窗口繁重的接待工作和为其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等办理各种公证事务的工作,而公证遗嘱或遗嘱保管都需要有两名公证人员协同办理,老年人对上门服务的需求和公证处的实际接待能力的矛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给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或遗嘱保管的老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保证其他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接受公证服务的权利,所以本次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需要预约办理,并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关事务。
问:本次公益服务月活动对“老年人”的年龄是怎样界定的?
答:凡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向全市任一家公证处申请预约办理免费遗嘱保管;1933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向全市任一家公证处申请预约办理免费遗嘱公证。
问:什么是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有何意义?
答: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问:自书或代书遗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遗嘱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标题(即写明“遗嘱”);正文(1、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2、前言:用几句概括性的语言写立遗嘱原因,就是为什么立此遗嘱;3、遗嘱事项:就是立遗嘱人对处理遗产的具体的意思表示。这是遗嘱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内容,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具体;4、结束语(主要是写明遗嘱份数、在何处保存、由何人执行等);尾部(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特别提醒: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签名盖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问:申请遗嘱公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3)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立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若因患病而导致行为能力的丧失或者受限,则不能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问:立遗嘱人可以处分哪些个人财产?有哪些不属于遗产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法第四条还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根据有关规定,租赁房的产权属于国家,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无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该租赁房进行处分。丧葬费、抚恤金等都属于死亡后单位或者政府部门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产,专门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或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具有个人财产的法律特征,不能作为遗产来处分。同样,也不能对此类财产办理遗嘱公证。
问:遗嘱是否可以排除受益人的配偶对继承所得财产的所有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财产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问:申请遗嘱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股票、存款证明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公证员需要的其他材料。
问:申请遗嘱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遗嘱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遗嘱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问:遗嘱公证后可以变更、撤销或重新立遗嘱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也就是到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或者重新办理新的遗嘱公证,用来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
问:对在这次公益服务月活动中老年人立的公证遗嘱,将来怎样查阅?
答:上海市公证行业早在2007年就建立“公证遗嘱库”。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规定,申请人办理的公证遗嘱和保管遗嘱都将进入这个“遗嘱库”,凡立遗嘱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相关人都可在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后,通过遗嘱库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保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
问:老年人申请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最重要的是,在办理遗嘱公证前,一定要认真思量,千万不要受外界的干扰,心甘情愿地通过遗嘱公证处分自己的财产。我们经常遇见有的老年人今天经不起这个子女的诱惑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过几天经不起那个子女的诱惑又到公证处推翻原来的遗嘱,重新又立了份公证遗嘱。如此反反复复,结果引得子女间相互猜忌和对父母的抱怨。我们提醒老人们切忌如此。我们真心地希望老人们舒心、坦然、自愿地到公证处来安排好你们身后的财产。同样,我们也呼吁身为老年人的子女们,对你们的父母一辈子积攒的财产,请尊重他们的意愿!不要影响和干扰他们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不要额外添加他们的精神包袱,让老人们度过一个和睦、幸福、安详的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你父母的遗嘱没有指定你为收益人,也不要忘记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问:什么是遗嘱保管?可以保管的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保管事务是指公证机构接受保管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保管其寄存的遗嘱的事务。公证机构保管的遗嘱形式限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的打印稿遗嘱不认定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制作的书面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该法还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保管申请人提交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形式的,公证处会告知其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进行修改。保管申请人不愿修改的,公证处将不予接受该保管申请,并说明原因。以上这些是打算自书或代书遗嘱的老年人应当特别注意的。否则,遗嘱的形式不合法必然会引起遗嘱无效的后果。
问:申请遗嘱保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符合哪些提交公证处才会接受遗嘱保管?
答:保管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遗嘱保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保管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二)申请保管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原件。公证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嘱保管申请,可以接受:(一)保管申请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二)保管申请人确认申请保管的遗嘱为其本人所立。(三)申请保管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形式。
问:办理遗嘱保管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公证处接受遗嘱保管的程序是:(一)保管申请人填写遗嘱保管申请表;(二)公证机处按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三)公证处接受遗嘱保管申请的,就遗嘱保管相关事宜与保管申请人签订遗嘱保管协议;(四)保管申请人当着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面将其申请保管的遗嘱原件密封在保管袋内,在遗嘱保管袋上签章,注明年、月、日,并将遗嘱保管袋提交公证机构收执;(五)公证处向保管申请人出具遗嘱保管证明。同时,公证处还要复印遗嘱原件和保管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对保管申请人的密封行为进行录像或者拍照。公证处也可以对遗嘱原件进行电子扫描,采集保管申请人的指纹。之后,公证处将保管申请人身份证件和遗嘱原件复印件、与该遗嘱相关的证明材料、遗嘱保管申请表、遗嘱保管协议和相关音像资料等建立遗嘱保管档案,作为密卷进行保管。公证处对保管申请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的信息报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备案。
问:遗嘱保管后,保管申请人以后是否可以领取该保管的遗嘱或查核该遗嘱的内容?
答:可以。保管申请人将遗嘱提交公证处保管后,可以按照遗嘱保管协议的约定向保管其遗嘱的公证处申请领取该遗嘱。保管申请人申请领取公证处保管的遗嘱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并在领取遗嘱收执上签章。保管申请人将其遗嘱提交公证处保管后,可以按照遗嘱保管协议的约定向公证处申请查询该遗嘱信息或者遗嘱内容。保管申请人申请查询公证处保管的遗嘱信息或者遗嘱内容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问:如果老年人的子女知道遗嘱排除了自己作为受益人,到公证处滋事怎么办?
答: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最近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规定“违法行为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不希望发生这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