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陌生到熟悉,公证逐渐走入普通人的生活。办理房产事宜,很多时候公证成了程序规定的必要条件;出国留学、经商,常见的学历证书、户籍身份,往往要经过公证才能获得国际公认的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公证,它让当事人多了一份法律保障。
走出国境涉外公证始终随行
自费留学热,带动涉外公证业务不断攀升。统计显示,仅今年前三季度,我省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9.3万余件,其中涉外公证2.9万件,占业务总量的近三分之一。
11月14日,在位于省城府西街的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时间已临近下午5时,电话铃声仍不断响起,不少当事人来到位于大厦8层的业务大厅,向公证人员咨询如何才能办理所需的公证业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
公证法律文书,一些人是因为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更多的情况下,是因为第三方需要。比如孩子要申请留学,对方需要出具出生、学历等证明。
一位家住太原的母亲打来电话,正在北京读书的孩子准备到加拿大留学,对方要求将孩子的高中毕业证、高考毕业成绩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等提供公证证明。城北公证处张立刚主任解释说,无犯罪记录需要孩子所在学校保卫处提供证明,其他拿上毕业证和成绩单就可以办理公证了。他进一步解释说,按照规定,公证可以在出生地、行为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进行,所以这个孩子的公证可以选在北京学校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回到太原办理。
除了自费留学外,其他需要涉外公证的事项还包括投资移民、技术移民或者在国外设立机构从事商务活动等。据了解,我省目前办理的涉外公证业务大约100多项,基本与各大使领馆办理的业务范围一致,可以是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更常见的是法律文书的公证。比如,在国内常用的户籍、身份证、驾驶证、学历等各类证件,必须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才能获得国际公认的法律效力。
不同的国家,公证证明需要的文字语种不同,费用也不尽相同。比如,美国的学历证明需要中英文两种语言,大约是每份300元,日本学历证明只提供中文版本即可,费用不足百元。因此,提醒那些需要办理涉外公证的当事人,一定要问清楚具体要求。
房产继承法律公证是必要条件
房产几乎是每个公民数额最大的一笔财产,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面临处置房产的情况。当继承人拿着遗嘱,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房管部门要求,必须要对“房屋继承”这个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省司法厅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可以减轻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记者调查发现,早在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就有规定,要求所有遗产继承必须要进行公证,这已经成为通行的惯例。
以前,涉及到财产继承、赠与等事项的公证收费,规定按受益额的2%征收。这一规定已经出台15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继承财产的数额也不断增大。特别是房价相比当年上涨了10多倍,2%的公证费对于接受继承、赠与的当事人而言,是一份不小的负担。
采访中记者也得知,按照受益额2%的标准征收公证费,因为负担太高,居民难以承受,在多数地方仅仅停留在规定上,比如太原市执行的是房产继承公证费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执行中还会有所减免。
一个最新的变化是,10月1日起,我省物价、司法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下调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下调的背景,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新的公证收费标准,实施分段累加计费。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公证收费比例不超过1.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部分公证费用不超过1%。以此递减,超过1000万元部分,收费标准不超过0.1%,这将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自愿公证给当事人多一份法律保障
起源于法院的公证,产生之初就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它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提交公证的事项无疑问、无纠纷、出于自愿。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公证的手段也不断翻新。
法律意识的提升,让公证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太原,一对晚年再婚的夫妇,丈夫发现自己身患癌症将不久于人世,他提出给妻子15万元现金,将原本属于自己,两人共同居住了10多年的住房留给男方的子女。公证人员上门调查时发现,女方对这样的处理持不同意见,公证人员当即中止了这场公证,因为双方自愿是公证的前提。
信息化的发展,让公证服务的方式也发生变化,目前,视频采集已经成为公证中证据采集的一个手段。
采访中,恰巧一位孩子在澳大利亚留学定居的父亲前来咨询公证业务。他的独生子大约在10年前留学澳大利亚,如今已经拿到绿卡定居那里了。当孩子需要买房子时,他和夫人给孩子支付了首付,大约40万澳元,约二百万人民币。在国外很少有父母用一生积蓄为孩子买房的,出于一种对财产的保护,他当时和儿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现在儿子在澳大利亚娶了韩国儿媳,但两人的婚姻亮起红灯。他希望通过公证借款协议,与儿子儿媳明确这份债务。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父亲可以和儿子公证这份婚前借款协议,但对于房产和儿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产生某种影响。
那么,这样一份越洋公证如何完成呢?对于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情况,可以通过录制视频,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终,这段视频和当事人的亲笔签字都将作为证据,一式三份,分别给当事双方及公证处留存。
对于房产公证,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也给出一些建议。实践中,遗嘱方式继承房产最容易发生纠纷,如果老人愿意把房子留给子女,可以选择在生前签订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定。因为赠与直接体现了房主的意志,不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葛,日后发生矛盾的情况也较少。
本报记者左燕东
“相关链接”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现代公证制度诞生于1946年,历经数次重大改革,至2006年《
公证法》推出。
1946年,为满足公民之间交往的需要,哈尔滨市法院率先开办公证业务,开我国公证制度之先河。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由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办理。
20世纪50年代末期,受“左”倾错误思潮影响,大部分公证处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而被撤销。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公证制度开始重建,不久司法部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
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出台,实行完全行政化的公证体制。这种公证体制于上世纪90年代起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受到批评。公证制度由此开始向事业单位方向改革。
2000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被视为是公证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开始。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施行,让全国所有公证处都失去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使多数地区的公证处基本处于“只此一家、别无它店”的垄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