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文,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公证服务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 %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 1 %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额仍按原规定执行。清点保管遗产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