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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奇台公证处被指公正有误遭起诉

2013-08-29  来源:新疆都市报  点击:

  判决的依据——公证书
 
  2012年8月,与新丰石材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的个体劳务人员向某,认为新丰石材没有按照双方3月签订的《花岗岩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约定,收购其开采的荒料和支付劳务费,一纸诉状递交到新疆奇台县法院,要求新丰石材如约收购,并支付劳务费71万余元,同时如约承担违约金20万元。
 
  2012年8月8日,经向某申请,奇台县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律师、摄影师及向某、还有另一石材公司的一职工来到新丰公司4号花岗岩矿区,对放置在矿区的花岗岩荒料进行了查看、清单、量方、拍照,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
  之后,出具了(2012)新奇证字第794号公证书,得出“按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第五条质量验收标准规定,上述1039块荒料中,去除不合格荒料后,共计843.201立方米”的结论。
 
  向某根据这个结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劳务费每立方850元计算,843.201立方米推算出了71万余元。
 
  2012年11月22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依据这份公证书,判决新丰公司按约定收购843.201立方米荒料,给付向某劳务费716720.85元及违约金20万元。
 
  新丰石材立即作出强烈反应:公证有误!新丰石材称,2012年5月31日前,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双方已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2012年7月1日,双方又另签了一份花岗岩开采承包合同,这都表明前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7月底,双方因荒料收购验收标准事宜产生了矛盾,向某的工队停工。其间开采的荒料,也堆置在了新丰4号矿,与原来开采的不合格的荒料混杂在了一起。所以,公证处去量的也是混杂在一起的荒料,并没有区分地进行丈量,其实,两份合同的开采方式截然不同,区分开来并不困难。可在法院,这份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公证书却是向某的“尚方宝剑”,成了判决新丰石材给付劳务费和违约金的主要依据。
 
  “公证”使矛盾升级
 
  11月8日,记者在奇台县公证处采访了该处主任、也是本案公证员的王建军。
 
  “我们只对申请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认证,没有义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谁提供材料谁担责,公证处不担任何责任。”
 
  记者提出质疑:“既然如你所说,公证员又为什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定性呢?”王建军坦诚地认为,这份公证书确实存在瑕疵。他表示要将此事汇报上级,并承诺在他的权限范围内,把有瑕疵的公证书更改成为一份公平公正的公证书。
 
  新丰石材对这个判决不服,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证据不足,撤消了奇台县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013年5月、9月,奇台县法院合议庭经先后两次进行了审理,最后还是维持了原判。
 
  “公证书有瑕疵,法院是否还会采信有瑕疵的公证书?”奇台县人民法院主管审判工作的李副院长表示:本案之所以这样判,不是只有公证书一个证据。
 
  记者追问:“如果不是这份公证书,那判决书上所认定的的丈量数据和资金数额的依据是什么?”李副院长回答:“我们一年要办几十起这样的案件,经验十分丰富。只要到现场一看,就能判断出大致的案情。”
 
  新丰石材自12月初就向奇台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奇台县公证处。奇台法院先是以“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出差”为由,副院长回来后又以“因无先例,需开会研究”为由,至今尚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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