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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

2013-12-01  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司法部正式批准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以及广东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不用在内地律师所和香港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可以享用“一条龙”服务。
 
1.派驻律师:可提供内地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朱雪峰科长说,司法部批准的试点方案中要求,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条件包括成立满3年,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派驻律师的条件须为执业满3年,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在试点期间,内地法律顾问除向被派驻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提供内地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在派驻期间可以内地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应提请所在的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合作承办。
 
2.联营律所:只受理民商事法律事务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
 
朱雪峰表示,目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共有21家,省厅正在抓紧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实施细则,不久将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业界观点:律师挑战机遇并存 三地客户都受惠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指出,这项举措的出台是经过非常充分论证的,对两地律所交流合作提供了一个结合点。无论是内地律师还是港澳律师,都是挑战和机遇并存。
 
但最受惠的还是客户,该举措免除了三地来回找律师的辛苦,港澳居民通过驻派律所就能获得内地律师服务,而内地居民在内地的联营律所也能找到港澳律师服务,而且更快捷也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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