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当事人高某来到鄄城公证处称:父亲高某某于今年2月22日因病在鄄城县死亡,死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遗留有人民币存款21869.75元整及存款利息,母亲徐某某死亡多年,祖父、祖母也已死亡多年,并同时提交高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高某某生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高某某的《婚姻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自己又是高某某的唯一女儿,只有自己才有权继承父亲遗留的遗产。
值班公证员李文革认真接待了公证当事人高某,并依照《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格审查了高某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同时对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制作了《公证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值班公证员李文革发现高某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其陈述的事实不相符,有很多疑点,遂决定向处委会汇报,并深入村、镇进行认真细致核实。通过调查、核实,其真实情况是:“高某的父亲高某某死亡,母亲徐某某有精神病,在高某三岁时失踪一直未归,不能确定其母亲死亡,祖父、祖母已死亡多年,高某的确是高某某的唯一的女儿”。公证员严审细核发现破绽,公证当事人高某见目的未达到要求撤回申请,并当面向公证员承认自己的错误,请求公证处和公证员的谅解。
在当事人高某撤回公证申请时,公证员李文革告诉高某:你撤回申请可以走法院的特别审判程序,先到法院依法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受理后通过审判宣告你的母亲徐某某死亡,并下达判决书,然后再拿法院判决书到公证处申办该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