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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改变传统思路 创新公证宣传方式

2014-12-10  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

为推动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莱山公证处改变传统宣传思路,推行多种行之有效的公证宣传新方式,取得显著效果。
 
突破原来发放宣传单、明白纸等文字、纸质形式的单一宣传方式,采取市民问答、典型案例、热点事件和漫画宣传等图文并茂、声色结合、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
 
改变自上而下的自家宣传和闭门宣传,适当借鉴商业化宣传方式。与服务对象进行互补宣传,加强宣传影射效果。与电视台和广播站进行合作,并逐步开展网络宣传,充分展现公证行业风采。
 
进行主动性、深层次宣传,让公证基本价值深入人心。加深细化公证宣传内容,让群众了解公证是什么,明白公证为什么,知道公证怎么办。引导群众在房屋买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等非强制公证事项中自愿选择将公证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延长公证服务链条,弥补公众法律知识不足和信息缺失。公证人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接待公证申请时,除向群众告知公证基本权利义务和基本流程外,还负责解决群众法律咨询,为群众释疑解惑并提供多元化问题解决方案。开展证后公证服务,如在房产继承公证中,告知群众房产过户基本流程和相关税费等。
 
搭建多种宣传载体,通过公证选址,场所装饰和公证员着装等方面安排和设计,树立严肃、中立、专业的公证行业形象。
 
针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银行和企业等固定对象和个别群众等不同宣传对象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区别对待,量身定制、分类宣传。
 
充分利用把握时间、地点和重大事件等宣传要素,实现集体宣传效应和公证宣传效益最大化。如着重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和绿色办证通道等有利民生和体现社会正能量的事项活动。结合学雷锋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宪法日等特殊日期,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宣传。
 
最后,不断提高的公证质量和逐步优化的特色服务是公证宣传之本,其本身也是一种无形的最佳宣传方式。
 
莱山公证处将不断提高公证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用宣传的力量唤醒群众公证意识、提升公证行业形象,拓宽公证市场主体,实现公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莱山公证处业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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