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行的是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和人员公证,如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委托公证人、澳门三机构四社团等。
首先,对涉及重要事项的授权委托书采用公证形式是公证行为的重要性、严肃性的要求,否则,此类授权委托书的真伪难以识别,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将难以保障。其次,无论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传统,还是根据国内的有关规定,对此类授权委托书一般都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此外,对于一般的授权委托,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法律鉴别力和经验酌情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