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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时间: |
2017-05-12 12:38:53 |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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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香港律师公证网 |
机构名称: |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
机构原名: |
北京市公证处 |
联系电话: |
010-85197666、13241746958、18710145467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1层、3/5层(东二环朝阳门立交桥西南角) |
官方网站: |
http://www.bnpo.gov.cn/ |
方圆历史:前身是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公证处成立于1950年,是全国创建最早,历史悠久的公证机构之一,曾先后隶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200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更名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方圆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方圆公证处是北京市司法局直属的公证机构之一,经北京市编制办核准登记为全民所有事业法人单位。
方圆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一)合同;
- (二)继承;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四)财产分割;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八)公司章程;
- (九)保全证据;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事务: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二)提存;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